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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教授治学”到“师生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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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4 10:31

       近期,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公布了不少高校的章程,依法治校、依章办学已经成为中国高等教育界的普遍共识和努力方向,也标志着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进一步建立与完善。在部分高校章程中,“教授治学”或者“师生治学”的理念得到进一步强化,这两种理念以及所体现的大学治理模式之间有着共通之处,但也存在张力。相较于具有深厚历史脉络的“教授治学”而言,“师生治学”是新近提出的理念。 


       从“教授治学”到“师生治学”:大学治理理念的变化 


       “教授治学”来源于“教授治校”,而后者作为大学内部最根本的治理理念与模式,起源于西欧中世纪大学。面对神权和王权的双重压迫,巴黎大学借鉴中世纪城市手工艺人的行会制度,建立了“教师行会”,以协商的方式处理大学内部事务,如课程设置、招生、选举校长和聘任教师等。19世纪,德国洪堡以新人文主义思想为基础,在“大学是由参与真理追求的师生组成的学者共同体”理念指导下,逐步实现了学术自由、大学自治、教学科研相结合的大学发展模式,并组建教授会,大学的各项事务均由教授会决定。依靠先进且科学的治理理念与治理模式,德国大学发展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好的大学,而“教授治校”的理念和模式也成为“各国大学之通例”。 


       蔡元培先生“循各国之通例”改造北京大学时,将“教授治校”引进中国。通过组建教授会、行政会、评议会,大学内部的行政事务、学术和立法工作得到比较明确的区隔,大学的权力在各个层面得以合理分配和运行。蔡元培的改革彻底改变了旧北京大学的官僚衙门作风,使进步的、有威望的教授参与到学校的最高决策之中,使教师成为学校管理的主体。但 “教授治校”并不等于教授要直接参与学校的一切工作,除了学术权力之外,大学显然还存在着行政权力。因此,比“教授治校”更准确、更清晰的表达是“教授治学”。2010年公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十三章明确提出: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2012年1月1日实行的《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十条中又规定:“章程根据学校实际,可以按照有利于推进教授治学、民主管理,有利于调动基层组织积极性的原则,设置并规范学院(学部、系)、其他内设机构以及教学、科研基层组织的领导体制、管理制度。”据此,目前共有62所高校经教育部核准公布了大学章程,其中有43所高校在章程中明确提出了“教授治学”。 


       相较于“教授治学”,“师生治学”却是比较新近的理念。在2012年召开的北京大学第十二次党代会上,党委工作报告提出:要“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师生治学、民主管理的有机统一,不断提高治校理教水平”。2014年公布的《北京大学章程》进一步明确“学校坚持学术自由、大学自主、师生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实行现代大学制度”。此外,复旦大学和北京体育大学的章程明确提出了“师生治学”。 “师生治学”的提出,反映了大学治理理念的重要变化,它脱胎于“教授治学”,但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张力,“师生治学”继承、拓展并深化了“教授治学”。 


       “师生治学”的时代背景与内在理论 


       1. “师生治学”是推进大学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根本任务。从历史上看,大学曾经以教学为主要任务,主要功能是培养人才,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非常紧密。到19世纪,德国教育家洪堡提出崭新理念,强调大学在学术研究领域的作用,对德国的大学办学模式产生了重大影响。美国高等教育也受到洪堡思想的深刻影响,出现了很多著名的研究型大学,并且引领了世界高等教育发展的方向。但随着以教学为中心转变为以教学科研为中心,高等教育在发展的过程中,一定程度上出现了从思想认识到具体考核、管理等方面“见物不见人”的偏差,特别是目前对科学技术等物质层面成果越发重视,但对精神、文化、价值观念、内心世界的和谐安宁却越来越忽视。在一些大学里,教师和学生之间关系淡漠,变成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大家为了创造有形的“产品”,如论文、专利等结合在一起,缺少了精神上的高度认同与价值观念上的和谐统一,大学教师与学生之间教学相长、情深意笃的优秀历史传统逐渐丧失。 


       要扭转这种局面,就要真正形成“以立德树人为办学之本”的共识,把焦点对准“人”的全面发展,使学生从高校教育和管理的对象,转变为大学治理的主体。教师在培养人的过程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但不是唯一的主体;“人”的全面发展,是学生发挥主观能动性的过程,是学生自觉、自主的成长过程。因此,让学生参与到大学的治理,特别是学术权力的运行过程中,由教师的“单主体”拓展为师生的“双主体”,有利于增强学生的主人翁意识,更加自觉自省地修身树德、成长成才,在与教师共同参与治理的过程中,实现大学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 


       2. “师生治学”是大学学术事务管理中主体回归的重要举措 


       早期的大学作为师生探求高深知识的机构,其管理人员皆由学者兼任,学术事务与行政事务管理和谐互融。但随着大学规模扩大和功能拓展,专职行政人员开始出现,且行政权力开始与学术权力分庭抗礼。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形成了行政主导下的大学组织管理体系,行政权力占据主导地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纯行政管理观念逐渐淡化,但仍带有浓厚的“科层化”特征,“从学校内部组织的纵向关系上来看……形成了金字塔式的行政控制关系;从横向关系来看……由于这些部门掌握着分配办学资源的绝大部分权力……从而导致行政权力的泛化现象”。这就导致师生缺位于学术事务决策和管理,降低了他们对学术管理的认可度,影响了师生在学术活动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因此,为实现学术决策的科学性和健康发展,就必须重新确立大学教师和学生的学术活动主体地位,师生主导学术事务决策和治理。在学术事务的治理中,教师作为先进知识的掌握者和传授者,具有无可争议的主体地位;而要全面实现对学术事务的科学治理,还必须提升学生的主体地位。从中国近现代大学教育的发展历程看,尊重学生在学术科研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是有历史积淀的。蔡元培在对北京大学进行改革时提倡“完全人格之教育”,废学门改学系,取消学程制,改为选科制,使大学教育更好地适应学生,努力唤醒学生的主体自觉意识。他认为,“教育是帮助被教育的人,给他能发展自己的能力,完成他的人格,于人类文化上能尽一分子的责任;不是把被教育的人,造成一种特别器具,给抱有他种目的的人去应用的”“大学的学生并不是熬资格,也不是硬记教员讲义,是在教员指导之下自动地研究学问的。” 职称评审、学位授予、学科建设等是发挥学术权力的主要阵地,教师在其中应该发挥核心作用。但在实施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培养环节等方面,除了教师外,学生也应参与其中,主要发挥的是类似于用户体验反馈的作用。此外,学生在学校中既是主体之一,又是被服务的对象,所以地位较为特殊。如果我们秉持学术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那么学生和教师都应该成为研究学问的主体,这也是高校治学的应有之义。 


       3.“师生治学”是实现多元主体共同治理学校的实践路径 


       “师生治学”是实现大学有效治理的重要内容。“治理”相对于“管理”而言,更加注重多元主体的参与,强调不同主体间的协调、合作和沟通,以实现共同治理。因此,在大学治理当中,治理的主体包括了行政管理者,但主要还不是行政领导,“由更加灵活的、中心分散的权威系统取代官僚等级制的趋势已很明显”,“传统大学制度在理论基础上和实践上比较强调某一权力和利益要素,在哲学上遵循‘一元’逻辑;或强调各权力和利益要素的‘混合’,是一种‘混合’逻辑。现代大学制度要成为‘现代’的大学制度,必须是‘多元’逻辑,且其权力和利益要素不应是关系不大的‘混合’,而应是相互牵制、保持动态平衡的‘制衡’关系”。教师在治理中的作用已日益得到重视。清华大学的钱颖一教授曾经比较过几个概念,他认为教授治学、教授治校、师生治学,都不如教师治学更为合适,“就好比医生与病人的关系,病人并不知道如何治病,学生也并不清楚他们应该受教育的内容和方式。所以治学是教师的事,尽管学生可以参与意见,但不能参与定战略、作决策。因此,学生是学院外部治理的一部分。”教师(尤其是教授)群体的确是学校发展的核心力量,但却并不能因此忽视学生—这一学校发展的重要利益相关者—在治理中的主体作用。正所谓“教学相长”,教学是教与学的交往互动,是师生双方相互交流、相互启发、相互补充的过程。特别是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在信息接受上的差距已经大大缩小甚至逆转了。无论是在教学活动中,还是在科学研究中,以及学校内部的一切治理行为中,学生群体的参与都是极其重要的。学生创造了大量的学术成果,也改变着大学的政治生态,尽管学生群体比教师群体的流动性更大,但利益诉求的一致性却有可能高于教师群体,他们当然有权利参与“定战略”,也一定会对决策的最终形成和执行产生重大影响。 


       对于学生主体地位的强调,也在我国的政府文件和大学章程中得以体现。例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北京大学章程》提出以师生为根本;《清华大学章程》提出以学生为本、学者为先。既然是“本”,当然就必须是治理的主体,“师生治学”相较于“教授治学”或“教师治学”,将学生明确为与教师具有平等地位的治理主体,从权力结构上赋予了学生参与大学治理的机会。因此,教师不是治学的唯一主体,师生双主体的理念值得提倡,也符合大学发展的现实与未来趋势。 


       “师生治学”与大学治理的法治化、民主化 


       法治与民主是现代治理的基本价值取向,推进大学治理的“现代化”,实际上也就是实现法治化和民主化。法治或曰法律之治(Rule of Law),指的是以法律为最高权威、在法律之外不容许其他平行或更高的权威存在的原则。中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重大部署。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大学的治理也必须体现法治原则。大学章程虽然不是法律,但却在大学治理中具有“法”的权威。就民主化而言,蔡元培曾提出:大学的管理应该是“议事取公论,治事有专责。”问题的关键在于“议事”怎么“取公论”,这也是大学治理民主化的核心。 


       在大学治理中,法治化和民主化应该是相辅相成的。法治化的过程在大学治理中突出表现为有关教育的法律的制定及以大学章程为代表的各种规章制度的制定,必然遵循着民主的原则。同样,民主化的过程在大学治理中主要表现为处理各种事务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这种规则必然是依据某种法律或规章制度。所以法治化为大学治理的民主化带来“合法性”,民主化为大学治理的法治化带来“正当性”。 “师生治学”可以比较好地克服单纯强调法治化或民主化取向的片面性,实现两者的相辅相成。要实现大学治理法治化和民主化的有机统一,就必须落实“师生治学”。 


       大学治理的法治化不意味着有了好的法律和章程,大学就一定会治理好。现代大学的治理之所以复杂,主要是因为不同的人、群体、集团、组织都会参与或影响大学的治理。这要求对大学的不同层面、不同问题进行规划与协调,以便实现大学治理的合理性。而教师和学生作为大学内部最广泛、最重要的主体,只有使其真正成为大学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才能有效地协调各方利益,使依法治校得以顺利推进。 


       在民主化方面,“多数决可以有‘合法性’,却未必有‘正当性’。”一旦民主的正当性出现问题,那么民主化就不能为法治化提供正当性的基础。而一旦法治化不再具有正当性,那么就会出现民主合法性遭到质疑的情况。民主的多数决不能是绝对的,它的运作形式和实现机制应该是有层次的、多样的。因此,适宜的“师生治学”模式应是充分考虑不同事务的特殊性,以及教师和学生各自特点的制度设计。倡导“师生治学”,绝不是要用学生来取代教师,而是要使教师和学生的主体地位都得以充分发挥,以共同实现对学校的“善治”。 


       落实“师生治学”的政策建议 


       现代大学制度的形成,应该是一个渐进的、改良的过程,需要长期的付出,需要与中国具体的国情相契合,要“扎根中国大地”,在现有的制度土壤之上自然生长出来,要与中国的传统、中国的文化以及快速变化的中国经济社会大环境结合起来。 


       1.充分践行协商民主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 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因此,践行协商民主是大学治理的应有之义。协商民主更多地注重民主的过程,从而“使政治决策更具开放性、也更加理性化,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普通民众因感觉到自己对决策无能为力而出现的政治冷漠。”同时,避免在作具体决策时,陷入无休止的讨论和争斗中,使得大学治理的效率大大提高。从具体情况看,协商民主表现为一种连续性:决策前,学校可以通过包括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会等组织广泛征求意见;决策中,学校可以通过校务委员会进行民主表决;决策后,全校师生可以通过各专门委员会对决策的具体实施进行监督,等到出现新问题时再不断通过此流程进行协商。各类专门委员会应该根据情况尽量吸收学生代表参与。 


       2.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 


       学术委员会是“师生治学”的核心平台,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大学章程等,完善学术委员会章程,明确学术委员会的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以制度的方式将教师和学生的治学权利固定下来。例如:《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确立了学术委员会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负责学术立法、学术评定和学术审议工作,保障学术权力依法按照学术规律相对独立行使;首次明确学生委员进入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学生委员以及非职务委员占绝大多数,教授委员和学生委员均实行选举制;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将现有各学术相关委员会,如学科规划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等纳入学术委员会统筹管理,规范学术公共行动,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和组织架构。通过《学术委员会章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切实保障学术委员会有效发挥作用。 


       3.改革科层制管理结构 


       现代组织变革的趋势表明:动态性与灵活性的加强将成为组织未来发展变化的首要特征。这就需要推进组织结构的扁平化、网络化,提高信息传递效率,缩小和消除各部门之间的壁垒,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横向沟通。随着高等教育大众化,高校师生的来源构成更加多元,加之高校学科多样,不同地域、不同专业的师生各有其特点,管理时更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用相对灵活的方法。因此,要实现“师生治学”,首先应理顺校级和院系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构建合理的权力分配体系,保证师生拥有相应的权力来履行职责,激发师生自主寻求发展的动力;要通过对科层制的分权化、扁平化改革,减少师生信息沟通的组织层级,保证为师生服务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4.鼓励师生参与校园公共事务 


       要使“师生治学”在大学治理中得以持续有效的扎根,就要落实“以人为本” 的管理理念,为“师生治学”创设有利的文化环境。担任领导职务的管理者或者掌握审批权的管理机构,与师生员工之间在工作程序上不应该是一个由上到下的控制系统,而是集中集体智慧研究制定学校发展目标、然后鼓励师生根据目标对工作进行认真思考并自觉自主工作的过程,所以要强调团队合作和人人参与,强调大学的社会责任,强调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尤其要加强学生自组织的建设,培育并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鼓励各类学生自组织参与到学校事务的治理中。 


       大学本来就是师生紧密相连的共同体—这种共同体不仅仅是学术上的,甚至在一定意义上包含了其中每一个个体的命运。师生应该成为大学这个“城邦”的“公���”,积极参与共同体的公共事务,维护公共利益。这不仅是大学良好治理的基石,也是大学培育现代社会合格公民所必须进行的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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